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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的通知》(环监测〔2016〕30 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1〕22 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 号)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四、排名方法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方法基于城市水质指数, 即CWQI。
(一)排名断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 31 个省(区、市)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是“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 1940 个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二)城市水质指数
1.河流水质指数 河流水质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表 1 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 21 项指标,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先计算出所有河流监测断面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河流的水质指数CWQI 河流。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 1/2 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
用各单项指标的浓度值除以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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